事实上,基于分解质因数做法的正确性是基于字符串的PL定理。 即如果p是s的循环节,q是s的循环节,且p+q<=|s|+gcd(p,q) 那么gcd(p,q)也是s的循环节。 并不是简单的如果p是循环节,那么p的倍数也是循环节。 因此,如果没有PL定理成立,那么分解质因数方法并不能正确,也就是说这道题并不是纯数学题。 很多题解并没有严格的证明,非常敷衍。 建议修改